颱風應變措施

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

下載 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

下載 運作機制附表

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
一、 目的:
  於颱風豪雨來襲前,針對在建工程進行抽查檢視其工區是否已依防颱防汛應變計畫加強防颱準備措施,以避免造成災害及防汛缺口導致淹水災情,危害人民生命財產。
二、 抽查對象:
  高風險區域之在建工程,包括:
  (一) 易淹水地區排水改善工程。
  (二) 土石流潛勢地區護岸工程。
  (三) 易受災地區重要聯外道路修護工程。
  (四) 跨河構造物工程。
  (五) 其他或受輿論關注之工程。
  (六) 已有大量挖方填方施工、臨時土方堆置或設置廣大工區圍籬之工程。
三、 抽查重點:
  (一)工區是否已完成救災裝備器材(含預佈抽水機或止水材料)之整備及救災人力之動員。
  (二)工區鄰近之河道、排水系統、下水道是否已加強清淤,並清除垃圾,以減少堵塞。
  (三)針對危險道路及橋樑是否已加強警戒監測工作,並完成執行封橋作業之相關管制措施。
  (四)所有防汛缺口是否已確實封堵,如砂包、擋水鋼板、封水牆等臨時性防洪設施應予補強。
  (五)工區有路堤填方施工、跨河構造物臨時支撐、土方暫置或臨時圍籬等,是否將影響改變週遭地區通洪排水並致災之風險。
  (六) 其他防颱準備措施,包括:
   1.地表截排水設施如邊溝、紐澤西護欄排水孔、地表水橫向排水管涵等排水設施,應避免堵塞,致雨水溢流、集中逕流沖刷路基而造成崩坍破壞等。
   2.地下水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如有關邊坡既有之地下水橫向排水管、集水井等設施,應予全面檢查其排水功能之有效性。
   3.坡面截排水設施、擋土設施是否完善(如有無洩水孔堵塞、基礎淘空等)、有無裂縫、崩塌落石堆積等。
   4.加強觀測毗鄰地下水、河川、野溪之水位、流量、濁度等水文情形,與山坡地之邊坡、土石、林木、構造物等變化情形,適時採取疏散措施。
四、 採取措施:
  (一)汛期前
   1.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農委會及縣市政府所屬之工程主辦機關,應各自對其位於高風險區域之在建工程全數巡查,了解各工地防汛缺口現況及封堵備料情形,若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2.上開部會及縣市政府應就所屬高風險區域之在建工程,依「在建工程防汛風險評估表」檢討風險性較高之工程列為重點防汛工程,上開列管之工程名單應於汛期前函送工程會備查。
   3.部會及縣市政府應就上開重點防汛工程進行防汛整備抽查,經抽查有待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
  (二)颱風豪雨來襲前
   1.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24小時,對其位於影響範圍之高風險在建工程再次全數巡查。
   2.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進行重點防汛工程防颱整備之抽查工作,並依「防颱整備聯繫支援督導表項目檢查結果一覽表」相關項目,逐一檢查防颱整備情形並記錄,工程會得派員抽查。
  (三)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
工程主辦機關應即巡查各工地防汛缺口現況及封堵備料情形,巡查時發現之缺失項目應限期改善,若改善情形不良,應列入下次颱風來臨前優先巡查之工程名單。
  (四)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隨時檢討重點防汛工程是否有需增補調整之必要,並將修正名單送工程會備查。
  (五)各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自5月起將上開重點防汛工程納為查核對象,督促施工廠商確依「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及「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辦理各項防汛整備工作。
五、抽查及查核成果彙整提報
  (一)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於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10日內,將當次重點防汛工程防颱整備之抽查件數及抽查結果,函送工程會彙整。
  (二)主管部會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7月、10月及12月底前,分別將4至6月、7至9月及10至11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畫」所屬工程、重點防汛工程及該等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之件數及結果,函送工程會。
六、附件一 在建工程防汛風險評估表
  附件二 防颱整備聯繫支援督導表項目檢查結果一覽表
  附件三 颱風來襲重點防汛工程防汛整備抽查成果報告
  附件四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屬工程及重點防汛工程防汛整備查核成果季報

上架日期    :100-05-09
資料維護單位  :工務組工事及災動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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