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有關行駛高速公路ETC車道注意事項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自95年2月10日開通以來,民眾行駛電子收費ETC車道違規,以「未申裝e通機(含使用非登記本車e通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及「行駛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兩者為主要違規行為,目前兩違規行為平均每月約各舉發6、7千餘件之多,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後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及作業處理費。是以,為減少用路人違規行駛ETC車道,特予呼籲及提醒下列事項:
一、車輛過收費站應依指示車道繳費過站,未申裝e通機車輛行駛ETC車道罰鍰600元。
車輛於進入收費站區前,請儘早變換至指定車道繳費,以避免誤闖車道發生危險,非電子收費用路人,如誤入電子收費車道,請繼續往前行駛,勿停留於車道上,以確保行車安全;日後可主動至遠通直營門市補繳通行費,或俟接獲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知單後,持通知單至各通路進行補繳(需另繳交作業處理費)。至於誤入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行為,將由警察單位依法寄發「錯行車道(或無e通機行駛ETC車道)」違規舉發單,罰緩600元。
二、高速公路通行費經通知補繳,未依規定補繳者罰鍰3000元。
未繳費過收費站車輛,若經通知補繳通行費後,未能依規定繳費者,將由警察單位依法寄發「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違規舉發單,罰緩3000元。ETC之便利在於通行費採預付式,使用路人可在不停車、不用現金與更有效率及安全環境下完成繳交通行費,本局與遠通電收公司均持續不斷,利用各種管道,宣導提醒用戶,上高速公路前務必確認e通機與卡片狀況(例如:電池電量、卡片餘額、插卡狀況等),以防未扣款成功,產生事後欠費補繳或未繳遭舉發之問題。
三、e通機為隨車登記使用,使用它車e通機應先辦理異動,使用非登記本車e通機過ETC車道罰鍰600元。
本局要提醒ETC用戶,目前仍未開放e通機(OBU)一機多車使用,使用它車e通機應先辦理異動,如違反使用規定視同未申裝e通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將由警察單位依法寄發「錯行車道(或無e通機行駛ETC車道)」違規舉發單,罰緩600元。
聯絡單位:業務組
科 長:荊心泉 電話:02-29096141#2471
0922879277
副組長:謝順結 電話:02-2909614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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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司兼組長:吳木富 電話:02-29096141#2023
0932082934
上架日期 :97-09-05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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