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載ETC案相關事宜
針對報載遠通電收公司98年9月29日就ETC發言,回應如下:
一、有關遠通電收公司財務現況部分
(一)公司資本額
遠通電收公司資本額為38.3億(於96年9月由25億增資為38.3億),而截至目前累計投資金額約31億,其中,約20億資本支出係遠通電收公司進行電子收費系統相關建置、營運及維護等成本。
(二)營運現況
本局參考遠通電收公司之財務報表初步估算,遠通電收公司目前平均每個月之現金收入已大於現金支出。此外,任何初期投資龐大而回收緩慢之大型民間及政府投資案,則需待營運一定期間後始可達損益兩平,故有關遠通電收公司所稱之虧損應為營運初期之投資,此係營運初期之常態。
二、有關委辦服務費調整部分
根據ETC案契約規定,當實際收費通行量與預估收費通行量有落差達到制定程度時,即可透過契約所訂委辦服務費調整機制調整委辦服務費。而97年度之實際收費通行量因受到油價、國內外經濟景氣等因素影響較預估收費通行量低,故本局已針對委辦服務費調整事宜與遠通電收公司進行協商中,而目前主要爭議為暫停收費時段除另予補償外,是否得再次納入委辦服務費調整之計算基礎中,說明如下:
(一)遠通電收公司主張
調整委辦服務費與暫停收費補償措施應分別予以計算,依去年實際收費通行量為基礎,計算委辦服務費調整值,其建議應調整為每車次3.686343元。
(二)本局看法
由於招商文件申請須知之預估收費通行量並未考慮暫停收費通行量,因此於委辦服務費調整時,須將暫停收費交通量排除在調整基礎以外,以避免除將暫停收費時段之營運成本予以補償外,又將該時段減收之通行量用於計算委辦服務費調整,形成重覆補貼之現象。而經初步試算委辦服務費調整金額為每車次3.553144元。
三、有關暫停收費補償措施部分
根據ETC案招商補充說明第(一)號,暫停收費天數一年內累計超過7日(168小時),得在抵償營運成本之原則下協商補償措施,故本局已針對暫停收費補償措施與遠通電收公司進行協商中,而目前為營運成本應如何計算雙方看法不同,說明如下:
(一)遠通電收公司主張
應按總營運成本除以收費站數量加以計算各收費站之營運成本:
l 97年度需補償營運成本之時數:6,838小時
l 97年平均每站每小時營運成本:4,923元
l 97年應補償金額:3,366萬元
(二)本局看法
l 97年度若無任何暫停收費時段,依平均ETC交通量計算,遠通電收應可產生2,200萬元委辦服務費收入,遠通電收公司主張之3,366萬元補償金額,較其消極損失為高,並非合理。
l 基於天災風險雙方共同承擔之原則,故因天災而被動實施之暫停收費,得不列入168小時補償範圍計算。
l 補償之金額不應超出應補償期間電子收費車道推估交通量乘以委辦服務費之數額。
l 若將因天災而被動實施之暫停收費列入補償範圍,則初步試算應補償金額約為1,300萬元。
四、有關預估交通量差異部分
針對高速公路目前之運量較當初預估差異部分,此為油價、國內外經濟景氣循環等相關因素造成,且ETC案契約本即針對預估交通量之誤差訂定有委辦服務費調整機制,而本局目前已與遠通電收公司積極協商委辦服務費之調整。
高速公路通過收費站預估及實際交通量比較表(如附表)
五、ETC之行銷推廣部分
ETC案契約中訂定有電子收費利用率分年目標規範,故遠通電收公司本即應推出相關行銷推廣方案以吸引用路人使用ETC,已達到年度利用率目標。此外,遠通電收公司於投資計畫書中每年度亦均編列有相關行銷推廣費用,顯見行銷推廣本即該公司工作項目之一。
六、通行費優惠部分
考量ETC不僅可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更可帶來節能減碳等效益,故針對ETC用戶應給予通行費優惠,以鼓勵民眾使用,因此,目前本局正研擬公路法第24條之修訂,以嘉惠用路人。
本局希望遠通電收公司提出更多OBU促銷方案,以提升利用率,未來將會持續監督並協助遠通電收公司完成各項契約應辦事項,並加速計程電子收費之建置。
上架日期 :98-09-30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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