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國道開放路肩路段速限為60公里,請用路人依速限行駛


因應現行高速公路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漸增,高公局參考各界意見,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並於109年2月17日正式實施,規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並修正開放路肩類型及相關標誌(含「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行駛路肩車輛變換車道應先警示後方車輛等,請用路人行駛路肩時務必遵循相關標誌,以免受罰。
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車道寬度應為3.5至3.75公尺,惟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基於行車安全,高公局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目前僅國1北向桃園至林口路段因路肩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路肩速限與主線相同,其餘國道主線固定開放路肩之速限均為60公里。若有違規超速之情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小型車超速20公里以下、20-40公里、40-60公里,將依級距處以罰鍰,分別為新臺幣3,000元、3,500及5,500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超速60公里以上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4,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因而肇事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高公局呼籲用路人務必依速限行駛,以維行車安全。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如自加速車道駛入路肩通行起點應顯示右側方向燈,自路肩通行終點駛入減速車道/出口匝道應顯示左側方向燈),告示後方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聯絡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交通管理組科長:蔡明哲    電話:02-29096141#2331

上架日期    :109-05-26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公關研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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