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確保國道安全同行
根據高速公路局統計,本(115)年度1-3月在國道上發生追撞致死案件共發生9件,死亡9人。115年3月23日晚間22時49分,國道1號北向45公里處發生1自小客車追撞前方大貨車事故,導致1人死亡、2人受傷(如圖1、2)。
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本分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115年4月20日於石碇服務區辦理宣導(如圖3),並持續提醒用路人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行車安全距離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行駛速度計算
(一)小型車與前車應至少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時速100公里應保持正常行車安全距離50公尺。
(二)大型車與前車應至少保持「速度減20」的距離,時速90公里應保持正常行車安全距離70公尺。
二、以行車時間計算:自身車頭與前車車尾通過某一定點(如標誌、燈桿)的間隔時間,小型車應至少間隔2秒鐘,大型車應至少間隔3秒鐘。
本分局呼籲駕駛人,行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有足夠的時間來因應突發狀況。如遇天候狀況不佳,遇濃霧、強風、大雨等狀況或行駛於夜間、下坡路段或隧道內等狀況,請適度拉大行車安全距離,才能維護自身的行車安全。
聯絡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副分局長:徐福聲 電話:(02)2793-6555 #2002
交通管理科科長:藍如萍 電話:(02)2793-6555 #2101
上架日期 :115-04-23
資料維護單位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秘書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5-04-23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