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消基會6月20日針對儲值利息歸屬及ETC頻率議題
eTag儲值金利息依契約規定辦理
有關民眾儲值之通行費,該等通行費於民眾儲值後,係存入高公局監督之信託帳戶(除扣抵通行費外,不可移作其他用途)。而依ETC案招商文件規定,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將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收入作為投資計畫書之收入項,即納入遠通公司收入項目,以折減委辦服務費,符合招商文件之投標精神。現行帳戶孳息歸屬亦架構於遠通公司、遠東商銀及高公局3方之金錢信託契約規範下,不損及政府或用路人權益。
高公局強調:目前ETC用路人之儲值金均存入高公局監督之信託帳戶,符合本案契約及一般金融機關之實務操作,用路人之權益可以確保,且依電子收費案公告之招商文件規定,電子收費信託帳戶孳息金額係歸屬建置營運公司,且已納入廠商收入項目折減委辦服務費,政府並無損失。
第三方使用頻率說明
遠通電收公司於ETC案所使用之eTag系統,其eTag上並未有個資資訊,若使用國際標準之Reader,僅能讀取eTag之出廠廠商碼及應用廠商碼等資訊,此資訊之性質與車牌之功能相當,僅作為車輛識別使用,無法讀取其他防偽資訊及個資資料。
eTag 是完整ETC系統一部份, eTag相關資訊,需經由編譯、解編、加密、解譯等複查程序,無金鑰則無法透過解密程序取得防偽資訊,故無危及資訊安全之顧慮;且若未與後台之個資資料庫相連結,個資資料無洩露疑慮,故eTag系統目前無洩露個資之疑慮。
頻率以高公局申請對政府較有利
高公局以BOT契約委託遠通公司辦理ETC之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等事宜。遠通公司僅係在契約期間「代替高公局辦理ETC之建置、營運、維護及行銷等事宜」,契約期限屆滿後設備及營運權須移轉至高公局。
高公局取得eTag頻道後作為電子收費工具,該頻段之使用權為高公局所持有;遠通公司僅負責ETC系統之建置、營運、維護及行銷等事宜,只是幫高公局以ETC方式收費,至於整體公權力依法應為高公局,並為NCC監理對象。遠通公司代高公局收取通行費後,繳交國庫,再由高公局支付委辦服務費予遠通公司,但高公局法定職權並未移轉。
此外一旦ETC營運未屆滿前若發生中斷情形或契約屆滿,由於高公局持有使用權,可不中斷順利將頻道交由接續廠商使用,故頻道之申請由高公局申請較佳,且擁有頻道之使用權。相關使用費本局均依NCC規定,並要求由遠通公司支應。
4G干擾問題於申請時已確認
eTag係採用RFID射頻技術,需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指配頻道、核發執照後始能正式上線,高公局依程序向NCC申請,相關程序及作業均依規定辦理,取得eTag使用頻率。
高公局表示:為確保申請程序順暢及釐清技術課題,高公局於申請前即邀集相關電信業者研討,並於高速公路22個收費站進行實況干擾測試,經三家2G電信業者協助檢視測試樣本分析結果,並無干擾情形發生。
此外,為求慎重,eTag上線前並委請國際公正檢測單位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TTC)進行非游離輻射檢測檢測電磁波功率密度,根據SGS之檢測結果,符合環保署法規規定,且約為規定值之1/1000,且用路人在車內感受之電波強度小於手機之發射功率,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影響。
高公局表示:針對未來4G是否與eTag干擾議題,已經委託專業單位研究,依據研究分析結果,發生干擾之機率幾乎為零,且未來亦已有明確可以執行的的處理措施,並不會影響4G。
高公局強調:eTag頻率申請,高公局均依NCC規定之頻率審議程序辦理,並獲NCC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無外界所稱黑箱作業。高公局與遠通公司簽訂契約,高公局將依契約監督遠通公司,遠通公司需依NCC核定之頻率使用費支付費用。
高公局感謝消基會對ETC相關問題之關心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除持續秉持積極維護用路人權益外,並將依ETC契約監督遠通公司,並以提供用路人最佳服務,且達成政府推動符合世界潮流、節能減碳、公平之ETC計程收費制度為目標。
聯絡單位:
業務組組長:彭煥儒 電話:02-2909-6141#2401
業務組科長:陳匯斌 電話:02-2909-6141#2411
業務組科長:荊心泉 電話:02-2909-6141#2471
上架日期 :102-06-20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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