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適用及常見缺失態樣

適用建築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訂建築管理規則

(一)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建築法第101條明定可訂建築管理規則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法上涉及建築管理規則規定,適用建築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訂建築管理規則。

(二) 適用建築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訂建築管理規則如下:

1. 建築法第16條第2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規定
2. 建築法第48條第2項: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3. 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建築期限基準
4. 建築法第54條第3項:施工計畫書
5. 建築法第56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勘驗應檢附之文件、主管建築機關必須派員勘驗作業、必
   須派員勘驗部分等事項
6. 建築法第70條第3項:主要設備之認定
7. 建築法第99條第2項:紀念性、地面下、臨時性…之建築物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

上架日期    :112-02-17
資料維護單位  :綜合組建管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