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

廠商贈送財物給同仁之親屬,是否視為同仁本人收受?

廠商贈送財物給同仁之親屬,是否視為同仁本人收受?

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規定,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上架日期    :107-02-12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7-03-28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