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迴避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下稱本法)規定,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補充說明案。


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予以補充說明。

上架日期    :111-08-08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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