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法務部對於該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釋示之補充。
就「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1.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2.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上架日期 :111-08-08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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