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

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災害簡訊及網路訊息通報程序及格式規定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

70.12.15.工70-417-67號函訂頒
71.10.13.工71-417-65號函(第一次修訂)
交通部077.01.27.交安(77)字第00190號函同意備查(第二次修訂)
交通部084.01.23.交航(83)字第052353號函同意備查(第三次修訂)
交通部085.11.29.交航(85)字第047115號函同意備查(第四次修訂)
交通部088.08.18.交動(88)字第88041352號函同意備查(第五次修訂)
交通部090.11.13.交路(90)字第063786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次修訂)
交通部092.04.04.交路字第0920027025號函原則同意備查(第七次修訂)
交通部092.12.08.交路字第0920066818號函同意備查(第八次修訂)
交通部101.08.29.交路字第1010030696號函(第九次修訂)
交通部102.6.17日交動字第1025007787號函復檢討(第十次修訂)
本局102.7.23.工字第1026005856號函配合檢討修正
交通部106.10.26交路字第1060031548號函同意備查(第十一次修訂)
本局107.3.16工字第1071660272號函配合組織改制修正相關名稱
107.3.16工字第1071660272號函配合組織改制修正相關名稱(第十二次修訂)
109.9.29工字第1090022432號函(第十三次修正)
112.4.13工字第1121660530號函(第十四次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
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公警局)對發生於高速公路或波及高速公路之重大災害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如下:
(一)重大交通事故
1.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五人以上。
2.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二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二)治安事件
發生聚眾陳情、請願藉故抗爭,致交通陷於重大停頓者。
(三)其他重大災害
1.發生全國(面)性或較大區域性之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天然災害,致交通陷於重大停頓者。
2.交通災害:發生重大工程災害,致公路單、雙向交通阻斷,無法於六小時內恢復通車者。
3.工程災害:因新建、改建、維護、裝修等工程事故發生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需立即處置者。
4.其他因火災、爆炸、核子事故、公用氣體、電氣管線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與公共安全之重大災害者。
四、通報作業
(一)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及公警局對重大災害之通報應依照「高速公路重大災害處理通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切實辦理。
(二)本局重大災害處理之業務主辦單位如下:
1.重大交通事故:交通管理組。
2.治安事件:政風室。
3.其他重大災害:工務組。
(三)通報程序
1.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及公警局於獲悉轄區發生災害時,應立即初步查證並相互通報,如符合第三點所列重大災害之一者,即:
(1)依程序先以電話通報所轄養護工程分局交通控制中心進行相關轉報。
(2)應於五十分鐘內填具「災害通報單」(如附件二附件四),以傳真方式傳送所轄養護工程分局交通控制中心進行相關轉報。
2.上班時間之電話通報(含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各區交控中心接獲重大災害電話通報後,應即依災害類別通報相關業務主辦單位及政風室,各業務主辦單位應即:
(1)通報局長(或其授權人)轉陳部、次長。
(2)通報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如附件三)。
3.上班時間之傳真通報:
(1)各區交控中心接獲重大災害傳真通報後,應即於「災害通報單」(如附件二)上填寫接收人姓名及時間後,即傳送相關業務主辦單位及政風室。
(2)業務主辦單位於接獲傳真通報後,應即填寫「災害通報單」(如附件四)傳真交通部部長室、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主辦業務司(會)、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
4.上班時間之業務主辦單位於奉核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後,應即填寫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如附件五)傳真通知公警局及本局相關分局(處)成立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通知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與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交通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北區交控中心)。
5.非上班時間之電話通報(含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1)各區交控中心接獲重大災害電話通報後,應即依災害類別通報相關業務主辦單位及政風室之主管(或其授權人),並依該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之指示通報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
(2)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應即通報局長(或其授權人)轉陳部、次長,並請示是否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3)若奉核示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應即轉知本局工務組通知輪值人員趕赴緊急應變中心值勤,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視需要通知公警局及本局相關分局(處)成立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6.非上班時間之傳真通報:
(1)各區交控中心接獲重大災害傳真通報後,應即於「災害通報單」(如附件二附件四)上填寫接收人姓名及時間後,傳送相關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政風室及北區交控中心。若已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並傳真該小組。
(2)北區交控中心接獲重大災害傳真通報後,應即於「災害通報單」(如附件四)上填寫接收人姓名及時間後,傳送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並於確認交通部收到傳真後,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回報。
(3)北區交控中心於上班後,應將相關資料轉送業務主辦單位處理,業務主辦單位應即陳送局長(或其授權人)核閱。
7.後續通報之已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緊急應變小組聯絡人除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四小時傳真通報乙次,並更新本局外部網站交通管制狀況資訊等新聞稿內容,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至善後完成。
8.後續通報之未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
(1)上班時間業務主辦單位除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四小時傳真通報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及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乙次(每日六、十、十四、十八、二十三時),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至善後完成。
(2)非上班時間北區交控中心於接獲各區交控中心通報,即填寫「災害通報單」(如附件四)傳送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
9.本局重大災害聯絡電話如附件六。
10.如災情跨2個分局轄區以上,於非上班時間之即時通報(含簡訊或通訊軟體),除地震災情依本局「地震影響即時通報程序」規定辦理外,其他(如豪雨、水災)災情即時通報部分,由北區交控中心協助辦理彙整通報工作。
11.災害規模如達「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乙級災害規模以上,除依本點通報外,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如達甲級災害規模,應同步通報至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另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四)各分局(處)應於災害處理後,將詳細狀況及檢討傳送本局,業務主辦單位再轉陳局長(或其授權人)核閱。
(五)奉交通部指示,本局須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本局接受指示之窗口為北區交控中心;接獲指示後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作業程序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六)未達重大災害範圍之事故發生時:
1.符合下列狀況時,應依第三款通報程序通報:
(1)事故車輛含大客車或運送危險物品車輛時。
(2)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之必要者。
2.符合下列狀況時,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及公警局應立即初步查證,於事故處理完畢後即填具「災害通報單」(如附件二)以傳真方式傳送所轄養護工程分局交通控制中心轉報北區交控中心。各區交控中心接獲傳真通報後,應即於「災害通報單」上填寫接收人姓名及時間後,即傳送相關業務主辦單位辦理,業務主辦單位應即陳送局長(或其授權人)核閱。
(1)主線、匝(環)道發生災害,有封閉車道時。
(2)有人員死亡之交通事故。
(3)國道橋梁或隧道發生交通事故,致結構受損有安全疑慮,需封閉車道(含路肩)時。
(4)國道主線施工因交通維持延誤開放通車,致交通壅塞長達五公里以上者。
五、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一)成立時機:依下列時機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成立,日夜辦公處理有關事務:
1.本局所屬各機關轄區發生災害,由業務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成立。
2.本局所屬各機關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或交通事故,請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中心)或新建工程處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續因災情擴大或情況特殊,請求本局協助時,由業務主辦單位視請求事項需求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成立。
3.奉交通部指示時: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開設,北區交控中心接獲通知後,電話通知並傳真本局業務主辦單位處理相關業務。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北區交控中心接獲通知後,電話通知並傳真業務主辦單位,業務主辦單位應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回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交通部,再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
(3)其他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並由交通部指示本局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時,本局暨所屬各機關應依狀況配合成立,並至交通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及內政部「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查報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況。
(二)組織及分工(如附件七):
1.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擔任指揮官督導(指揮)災害緊急應變相關事宜,指派一至三人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緊急應變事務。
2.召集人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由工務組通知進駐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輪值,由本局副總工程司及工務組、綜合組、規劃組、業務組之簡任正工程司(及相同職級)以上,每日二班,每班一人輪值擔任。如事態重大時,由局長指派總工程司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3.執行秘書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由工務組通知進駐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輪值,由本局綜合組、規劃組、業務組之科長及正工程司(及相同職級),每日二班,每班一人輪值擔任。
4.聯絡人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由工務組通知進駐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輪值,由本局工務組之科長層級以下,每日二班,每班一人輪值擔任。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原則維持三人運作(召集人、執行秘書、聯絡人),惟召集人得視狀況縮編成二人運作(召集人、聯絡人);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一級降為二級(或三級),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則由聯絡人輪值。
6.召集人可視情況需要,指派災害業務相關組室每日派員參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
7.召集人、執行秘書、聯絡人輪值名單由工務組適時更新,並傳送予本局主計室、人事室與輪值人員。
8.北區交控中心協助並配合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
(三)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即由業務主辦單位填寫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通報單」(如附件五)傳真通知公警局及本局相關分局(處)成立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四)公警局及各分局(處)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由公警局及各分局(處)另行訂定。
(五)辦公地點: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
(六)如發生工程災害,由本局「公共工程施工損害緊急處理小組」辦理(如附件八)。
(七)撤除時機與程序:俟本局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原因解除或接獲交通部任務解除傳真(或電話)時撤除,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轄區發生之災害,經證實處理完竣並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示後,即:
(1)由聯絡人通報公警局、本局相關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北區交控中心。
(2)由聯絡人填寫「災害通報單」(如附件四)傳真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
2.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轄區發生之災害已控制影響範圍,為儘快回復本局暨所屬各機關之正常運作,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示後,可維持部分分局(處)或工務段(所、交控中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繼續運作,直至災害排除報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核示後解除。
3.接獲交通部指示任務解除之傳真(或電話)時:
(1)由聯絡人經通報召集人後,於交通部通報單上填寫時間,回傳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
(2)由聯絡人通報公警局、本局相關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及北區交控中心。
(八)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解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相關分局(處)或本局相關業務主辦單位依權責持續辦理。
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
(一)負責災害之聯繫、指揮、通報及新聞發布,並應特別追蹤處理時效。
(二)彙整各分局(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隨時通報之特殊狀況處理情形及最新狀況,並作成「重大災害處理彙總表」(如附件九)或填報交通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
(三)其他交辦事項。
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辦理事項:
(一)負責災害資料之收集、聯繫及最新路況資料之提供,並採取以下措施,狀況解除時亦同:
1.通知公警局加強路況巡邏及分局(段)加強設施巡查。
2.通知各相關分局交控中心配合顯示資訊及報導路況、交通管制狀況於本局外部網站即時路況資訊網站中,並通知本局相關主管。
3.新聞稿簽送召集人以上核定(如附件十),視需要通知秘書室進行傳播媒體聯繫。
4.通知服務區,轉知用路人。
5.更新本局外部網站關於暫停收費及交通管制狀況資訊等新聞稿內容,並電話通知1968客服專線。
(二)依規定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交通部主辦業務司(會)、交通部二十四小時複式通報窗口。
(三)應填寫「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輪值日誌」(如附件十一),併同「災害通報單」(如附件二)、(如附件四)及「重大災害處理彙總表」(如附件九)等,於任務解除後陳送局長(或其授權人)核閱。
(四)如屬本要點所稱其他重大災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應至本局「國道防災應變資訊系統」填報相關表單資料及災情處置狀況:
1.原則每日最早報為上午六時,最晚報為二十三時,倘無災情以四小時回報一次(六時、十時、十四時、十八時及二十三時)。
2.遇有災情則於每整點通報至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再彙報至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八、遇有災害阻斷高速公路交通,必須以救護、救災為優先並儘速恢復通車,凡本局所屬各機關及公警局,於接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支援時,應立即採取行動馳援,不得延誤。
九、重大交通事故由公警局及本局所屬各機關依照交通部及內政部訂頒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本局「處理交通事故作業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治安事件依照本局「處理請願小組作業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配合辦理。
十一、其他重大災害之處理,由本局所屬機關會同公警局所屬辦理。
十二、分局(處)轄區發生重大災害時,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該分局(處)應指派適當人員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親自赴現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十三、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相關事項,以及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其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交通及加班等費用均得依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三十八點及本局員工出勤暨加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按實際需要或出勤狀況核實報銷。
十四、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懲處;執行災害緊急通報、聯繫或緊急應變小組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災害防救法暨施行細則、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陸上交通事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上架日期    :102-05-03
資料維護單位  :工務組工事及災動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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