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運送管制事項
危險物品分類
危險物品係指歸屬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之危險物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CNS6864」
第一類 爆炸物
第二類 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一)類 易燃固體
第四(二)類 自燃物質
第四(三)類 禁水性物質
第五(一)類 氧化性物質
第五(二)類 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一)類 毒性物質
第六(二)類 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 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 其他危險物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辨別方式
-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 危險物品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製作,並以白底紅字鮮明字體標明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及緊急連絡電話。
→ (危險物品名稱)
→ (聯合國物質編號)
→ (緊急聯絡電話)
常見標誌圖案:
一般用路人注意事項
- 與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保持較長之跟車間距。
- 發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有異樣,應立即設法通知該車駕駛人或公路警察或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知交通控制中心處理。
- 發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有洩漏或燃燒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狀況下,儘可能協助查看載運之危險物品名稱(或聯合國物質編號)、公司名稱及緊急聯絡電話,設法通知公路警察到現場處理或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知交通控制中心處理,人員並應退離至安全距離處。
- 前方發生危險物品車輛洩漏或燃燒事故,應遵循警方之指揮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避免停車駐足圍觀影響行車安全。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車規定
-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通行證、人員訓練合格證、物質安全資料表、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危險標識(日間:三角紅旗,夜間:鮮明紅燈),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滅火器及依所載運危險物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另本局112年4月14日公告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內容(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957),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經該等路段,得依相關規定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禁止通行國道路段及時段如下:
- ◎禁行路段:
(1)國道1號汐止至五股高架道路。
(2)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高架道路。
(3)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台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本路段申請後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詳情請參考附件)。
(4)國道3號汐止系統交流道至中和交流道。
(5)國道3號鶯歌系統交流道至大溪交流道。
(6)國道3號竹崎交流道至中埔交流道。
(7)國道3號田寮交流道至燕巢系統交流道。
(8)國道3甲深坑端至台北端。
(9)國道4號豐勢交流道至潭子交流道。
(10)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
(11)國道6號國姓交流道至埔里交流道。
◎禁行時段:除前述禁行路段外,其他准許通行路段,載運毒性氣體車輛(含空車)限於白天(6時至18時)運送。
-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通行國道之申請規定,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逕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接受申請之監理機關請依本局公告之時段及路段核發臨時通行證。
【附件】
考量基隆市部份路段管制大貨車行駛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汐止系統交流道(含基隆港西岸聯絡道)路段,有條件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經申請核准後通行,管制通行之分類(如附表)及通行條件如下:
1.「禁止通行」類:一律禁止通行。
2.「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類:許可通行時段限於9時至16時,並由廠商自備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
3.「不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類:可隨時通行。
4.前導、後衛車輛之配備及相關規定如下:
I.前導、後衛車輛限用非載運危險物品之小客車或小貨車,車頂應裝設活動式閃光紅燈。
II.應隨車攜帶有效期限之滅火器,其規格應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2款大貨車應配備之滅火器相同。
III.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IV.執行護送任務時,應啟亮車頂之活動式閃紅燈、車頭大燈及危險警告燈,以警示其他車輛注意保持安全間距。
國道3號汐止系統以北(含台2己基隆港西岸聯絡道)路段運送危險物品管制通行一覽表
管制通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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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CNS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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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之種類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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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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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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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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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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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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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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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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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通行時段限於9時至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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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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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重大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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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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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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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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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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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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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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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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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易燃、非毐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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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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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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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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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閃火點≦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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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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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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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自燃物質(閃火點≦37.8℃)。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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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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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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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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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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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過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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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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毐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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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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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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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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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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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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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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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前導後衛車輛護送通行(可隨時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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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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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火點>37.8℃易燃性液體 |
4.2 (閃火點>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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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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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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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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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係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訂定
上架日期 :97-07-01
資料維護單位 :交通管理組交通管理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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