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布欄

主旨
擅自使用高速公路設施(橋墩、箱涵壁面、路權圍籬等)附掛競選布條,於國道路權內從事競選行為,最高可開罰15
公告時間
111-05-31~111-07-30
公告文號
北工1112661286
摘要
依據:公路法第30條。公告事項: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例如使用公路設施、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或布條等廣告物,本分局將依法究責。
張貼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工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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