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布欄

主旨
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4年~115年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公告時間
113-08-27~113-09-26
公告文號
管1131862004
摘要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公告事項: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縣市政府核發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使用統一發票。2年內未經本局列為違規不得申請在國道執行拖救服務者,且所屬車輛3年內未
張貼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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