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行政規則

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


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 (110年2月1日規字第1100001635號令修正)

  基於地方政府因應運輸需求及地方未來發展,於高速公路沿線不斷有增設交流道之要求,為因應各地申請增設交流道之需求,並避免因交流道設置不當,不但無法達到應有之效益,反而減低高速公路服務水準,特訂定增設及改善交流道之設置原則。
    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之條件依其特性可分為先決條件及充分條件,地方政府為申請單位,應先行評估是否符合先決條件,並辦理可行性研究後,送高速公路局辦理審議作業。
  審議委員會評估申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之總得點數,如總得點數超過3分(含),則該申請案通過,由高速公路局進行後續規劃設計事宜;若得點總數未達3分,可行性研究報告退回申請單位進行修正,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再經審查未通過者,則予以駁回。
    若屬交流道改善者,由於所在區位現況已有交流道,故先決條件以檢核條件(四)及(五)為原則,充分條件僅就條件(三)、(六)及(七)進行評估。
  委員會可依個案情況,調整權重及門檻值以進行審議。

上架日期    :107-05-08
資料維護單位  :規劃組規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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